拉挂条幅已不仅仅是“不诚信”的问题啦 还涉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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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4月9日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上就已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堵门阻工,扰乱办公、经营场所等;今日,编辑接到一个拉挂条幅、堵门索要钱财的事件举报:经本媒体编辑核实,事实情况是这样的:河南省天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胜在承建某单位工程时,不按黑纸白字签字盖章的合同办事,一句话“我不看合同”就随意缩减工程项目、偷工减料、延长工期,然后就以堵门、拉条幅威胁甲方结清1万多元的质保金。 据该项目的甲方反应:上述公司在没有向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擅自将10mm的门窗玻璃随意换成了8mm的,造成巨大的门窗玻璃,用一根手指就能捣的一晃一晃的;门柱开裂、不平整;雨搭积水严重,雨后一个多星期,还存有积水。而河南省天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胜凭一句话:“漏不漏?不漏就没事。”就想糊弄过关(排水口应是最低点,这是建筑装修的基本常识)。并且没有绝口不提要整改的意思,只想以堵门、拉条幅威胁、胁迫甲方结清1万多元的质保金。 而据甲方提供的证据,仅延误交工十几天(实际延误交工有一个月有余),按照协议约定的每延误一日1%的违约金计算,就有近3万元的违约金应该缴纳给甲方。这也是施工方为什么不凭合同到法院起诉甲方的原因所在。河南省天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春胜就想以所谓“债务纠纷、农民工工资”为借口,纠结众人堵门、拉挂条幅来干扰甲方的正常经营活动,想以此“软暴力”要挟、逼迫甲方屈服,在工程偷工减料、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等违约情况下依然结算不该结算的款项。这是行为明显已构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应该严惩这种黑手段、黑势力等“软暴力”的敲诈勒索行。 其实,这种行为在今年的4月9日全国扫黑办新闻发布会上就已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十二、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其实,这种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已屡见报端: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信阳市金色阳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系由上诉人刘某某和闫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出资额100万元,两人投资比例各50%。双方就“刘某某股权分红数额及闫某某自主经营活动”等进行了协议约定。在闫某某经营期间,上诉人刘某某以双方事先约定其股权分红数额过低为由,要求合伙人闫某某重新与其签订股权分红协议,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刘某某为达到就其股权分红与合伙人闫某某重新达成协议的目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指使宋某等人,公然在闫某某经营场所静坐、示威,破坏闫某某经营活动。为此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据湘潭有关媒体报道:以被告人黄某东为首,纠集被告人黄某、黄某南、黄某等人以驻村企业影响其生活为由,采用堵门、堵路、堵车等手段破坏湘潭市雨湖区工业集中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阻碍雨湖工业集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并威胁相关企业负责人,多次索要钱财、物资。这是一起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扰乱社会秩序的涉恶案件,黄某东等人已经形成一股家族式“恶势力”, 他们采取堵门、堵路、堵车等威胁手段,索要钱财, 严重干扰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雨湖区法院后认为黄某东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均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据刑法的规定 对被告人黄某东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南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并退赔索要金额八千到一万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