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逃票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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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记者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了解到,《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该《办法》主要是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的。办法中除涉及运营与服务领域外,安全保护区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均予以明确。 逃票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不文明乘车行为将受处罚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禁止乘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收捡废旧物品,躺卧、踩踏座椅等不文明行为。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