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违法失信或被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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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表面刻下“到此一游”、折断名贵草木“留作纪念”……有这样违法行为的游客或将被曝光。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并公示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旅游违法失信信息。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采取综合执法等方式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对旅游安全、旅游服务经营进行监督检查,还应和其他有关部门记录并公示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旅游违法失信信息。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不得提供虚假旅游服务经营信息,误导旅游者;不得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旅游者;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不得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等。如若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如若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网上订购旅游产品日渐成为一种潮流,但随之产生的网购平台、旅游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实际旅游产品和服务由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也要标明。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微拍领队或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如若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